1. 考取公費留學考試後,應參加本部舉辦之公費留學生研習會(約每年3月底),將發給公費留學行政契約 書。錄取者需與教育部簽訂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書。
2. 105年公費留考錄取者,應於106年8月31日前與本部簽訂行政契約書,至遲應於108年9月30日前,向本部 申辦出國留學同意函並出國留學。
詳細規定請以105年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書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