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業於107年2月26日召開之地方政府推動新課綱機制建立模式分享座談會議研議,並與各地方政府達成共識,會議決議如下:
- 依據新課綱總綱陸、課程架構規定略以,課程類型區分為「部定課程(領域學習課程)」及「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二類,其中國民小學英語文部定課程自國小三年級開始實施,國小三、四年級每週授課1節,國小五、六年級每週授課2節,各校應依此辦理部定英語文教育。
- 為尊重各校校務發展,彈性學習課程由學校自行規劃,各校可依學生特性,選擇以(一)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二)社團活動與技藝課課程、(三)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或(四)其他類課程等4種方式規劃彈性學習課程,藉此提升學生學習興趣並鼓勵其適性發展,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強調因校制宜、跨域及適性之精神。
- 已實施英語向下延伸之國民小學,可於校訂課程採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或社團活動實施跨領域結合英語文課程。另依據新課綱之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雖無訂定縣市層級課程綱之空間,惟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因地制宜,訂定彈性學習課程相關指引及補充教材,協助各校完備彈性學習課程之規劃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