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表示,依106年8月9日總統令定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40條已明定,調降退休教職員所得可撙節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支出之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目前相關子法的研擬,包含優惠存款額度改革後結餘經費的挹注,也都會確實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公教退休人員優惠存款的檢討調整是一致處理的。教育部106年11月27日公告的「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優存辦法草案),是參考銓敘部106年10月15日所擬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草案」規定,其中有關已退休人員優惠存款的計算沒有任何變動,但107年7月1日退撫條例施行後新退的教職員,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以下簡稱退撫舊制)公保年資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最高月數之計算方式,回歸按原公務人員保險法之養老給付月數計算標準。此部分變動主要是因為現行優存辦法規定,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月數計算係採從優逆算規定計算,舉例來說,某退休教職員所具退撫舊制加保年資有10年,依現行優存辦法規定計算,優惠存款最高月數可達26個月,然該段舊制年資實際所領養老給付月數僅為10個月,相當於有部分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月數,是來自於退撫新制實施後的加保年資。為改善上述問題,本次優存辦法草案規範,「退撫條例施行後退休教職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應回歸按原公務人員保險法之養老給付月數計算標準。而根據這種合理計算方式調整後,仍然必須依前述退撫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基金挹注事宜。
教育部強調,調整可辦理優惠存款月數計算,是讓制度做更合理的設計,絕非教師團體所稱政府刻意降低優惠存款金額,讓改革節省經費大幅縮水。目前還在草案預告階段,各界對上開草案有意見者,歡迎向教育部反應,教育部將參考各界對上開草案之意見,再進行後續法制作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