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教育部「放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下稱兒童福利聯盟)成公益怪獸,累積資金購置新臺幣3.7億元不動產一事,澄清如下:
一、教育部每年實地查核主管教育法人,並無「放任」或「放養」基金會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檢查財團法人之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第74條規定:「各主管機關為輔導、查核及獎勵財團法人,得依財團法人規模分級辦理評鑑。」換言之,「評鑑」並非主管機關監督法人之唯一或必要方式。
(二)教育部對於主管之710家基金會,向來均定期派員會同會計師實地檢查法人業務並監督改善,以瞭解法人業務運作與財務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或其他法律規定情事;於90年起亦曾辦理財團法人評鑑,以自願申請為原則,俾鼓勵法人發揮公益效能。後於106年基於行政流程簡化及監督聚焦之考量,廢止評鑑規定,並加強落實實地查核。
二、各類財團法人目的業務支出比率,係依財政部免稅標準辦理,各主管機關監督均一體適用
財政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係規範各類法人、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之條件,因此各主管機關監督均一體適用;而其所定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年度支出比率,由最早80%經2次修法,自102年2月調降為60%,立意是為讓公益團體能累積資金能量從事公益。倘未來財政部針對財團法人支出比率採分級管理完成修法程序,教育部將配合據以監督。
三、提撥準備金非屬教育法人專利,教育部並有多項管制措施
查財團法人法施行(108年2月1日)之前,相關主管部會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多有提列準備金之規定(例如「衛生福利部審查社會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4點規定);而該法施行後,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及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在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仍定有法人提撥準備金之原則規定。因此允許法人提撥準備金一事,並非教育部特有做法,且教育部對於教育法人提列準備金訂有多項管制措施,包括:限於年度收入總額20%以下、準備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經董事會議通過始得動支、決算發生短絀時不得提列。
四、法人業務推動及財產運用管理為董事會自治權責,教育部將持續依法監督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財團法人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係財產管理運用的方法之一;另依該法尊重私法自治之精神,民間法人財產運用係董事會職權與責任。因此兒福聯盟董事會經評估業務所需而購置不動產一事,尚符目前法令,教育部依法予以許可,並將持續監督;又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財團法人有主動公開資訊之義務,俾利資訊透明及全民監督。
(二)兒童福利聯盟係教育部於80年12月17日台(80)社68936號許可設立,以「倡導兒童福利觀念,推展兒童教育,保障兒童權利,促進兒童健全發展,增進兒童福利」為宗旨;換言之,其業務涉及「兒童教育」(教育部主管)及「兒童福利」(衛福部主管),屬財團法人法第3條所定「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以其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將視該會業務比重,視其目的業務發展情況輔導其辦理改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