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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應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陳情訴求之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姚佩芬科長    電話:(02)7736-6139 電子信箱:yao619@mail.moe.gov.tw

針對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25)日陳情訴求,教育部特予說明如下:

(一) 為提升大學教學質量,現行「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大學校院全校、日間學制及研究生生師比之基準,主要為規範學校應聘足師資以維持教學品質,並非用於教師聘任與否之依據,且各校生師比得優於前揭總量標準。

(二) 依大學法第19條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另同法第21條亦已明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事項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依上開大學法規範意旨,大學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及辦學品質等考量,自得依法就教師聘約及教師評鑑範疇,提經學校校務會議討論並經合議決定之民主程序後,訂定合理明確之規範事項,而大學基於自主權責所定學校與教師間事項,教育部原則應予尊重。

(三) 教育部受理大專院校陳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均依教師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相關規定審慎核辦。歷來審核大專校院所報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均邀集業務相關單位召開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專案審議小組會前會及正式會從嚴審查,倘認學校所報案件認定事實或檢附資料等事項尚須釐明,均先退請學校究明後再行報教育部審議。至資遣案件,均依法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及報教育部核准。 

(四) 依據102年5月23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教育部於102年11月22日已將私立學校教師聘約不合理內容,以及私立學校教師聘約(範例)函送各級私立學校參考,其中「在聘約不合理內容」中,特列舉「不宜將招生人數列入教師考績,及做為教師續聘與否之標準」。

教育部重申,學校於訂定教師評鑑相關規定時,應符合標準明確性之要求,並於授權範圍內,為達成公正評鑑之目的,應為客觀、明確、可行之規範。另學校實施教師評鑑之期程及教師受評鑑之考核時間範圍等,均應清楚明確規定,教師評鑑相關章則規定如有變更修正,應及早公告周知,且避免溯及既往適用,以維護教師之權益。

上版日期:10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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