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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審慎檢視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與學校之爭議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曾新元    電話: 02-77366155 電子信箱:

有關105年4月11日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通過「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教育部強調,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規定,董事會依法可監督、考核校長;但亦應尊重校長依法令規章綜理校務,並在符合私校法規定下,方得解聘校長。因此,在不違反私校法相關規定前提,教育部尊重董事會訂定相關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但也會檢視前開辦法是否違反私校法規定。
教育部表示,針對董事會與校長間的法律關係,私校法明確規定如下:
一、    依私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因此,校長依法綜理校務,董事會並得對校長進行監督及考核。
二、    另依私校法第29條規定:「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因此,董事會亦應尊重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三、    依私校法第43條規定,校長利用職務機會犯罪、提起公訴者,學校法人得予停聘;另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解聘。校長之解聘並應依私校法第32條規定以董事會總額3分之2以上出席,董事總額過半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監督考核校長之方式,依現行學校實務操作模式,可分為下列三種型態:包含(一)納入聘約中、(二)明訂董事與校長職權劃分,及(三)訂定相關規範納入校長監督考核辦法。倘若董事會以訂定校長監督考核辦法方式進行,該辦法在不違反私校法相關規定狀況下,係屬董事會職權。
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有關近期外界指陳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違反相關法令之疑義,本部將儘速依私校法第19條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參與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以監察該校及董事會之財務、帳冊、文件、決算報告及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並確認董事會與學校間是否有違反私校法相關規定。
 

上版日期:1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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