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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特殊教育評鑑機制 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品質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李俊葳    電話:(04)3706-1221 電子信箱:e-1114@mail.k12ea.gov.tw

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品質及成效,教育部已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並訂於113年4月29日發布。本辦法係依據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53條訂定,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另為避免評鑑項目、指標歧異造成第一線教學人員行政負擔,對於評鑑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等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再由各級主管機關各自訂定,以確保評鑑品質及成效,並兼顧受評鑑之學校及幼兒園與其相關人員之作業負擔。

教育部說明,本次修正條文之重點如下:

一、明定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及指標: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已明定於本辦法條文,評鑑指標則考量業務之實務運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修正後特殊教育評鑑項目或指標均由中央主關機關定之,不再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自行訂定,以避免歧異造成第一線教學人員之行政負擔。

二、兼顧特殊教育評鑑功能及落實行政減量:特殊教育評鑑併同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辦理時,明定評鑑程序、評鑑人員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運作方式,以兼顧評鑑功能與減輕學校及教師之行政負擔。另明定特教評鑑以採書面檢視資料為原則,以落實行政簡化及減量。

三、以通過制取代等第制,確保特殊教育品質:本辦法對於特殊教育評鑑結果不再區分等第,對於評鑑結果為通過者予以獎勵;未通過者,除學校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外,主管機關應提供其必要之輔導與資源協助。

教育部表示,本次對學校及幼兒園之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之修正,將可落實減輕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第一線教師之行政負擔外,已同步規範主管機關對於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提供輔導與資源及協助,以落實改善並提升特殊教育品質。

上版日期:1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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