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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作業基金資通訊經費概算送審作業,請於本(113)年3月15日(星期五)前請依說明二及三辦理。 友善列印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預算編製作業規定,各基金單位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應填列資通訊經費預算表經主管機關(本部)彙送該處審核。

二、檢附114年度資通訊經費預算表(以下簡稱預算表),該表亦可自本部資訊網(https://www.edu.tw/Default.aspx)之「資料下載區」下載,注意事項如下:

(一)113年度起「分析表」、「資通訊基本軟硬體維運預算估表原則試算表」已移除,不需填寫。另為簡化作業,114年度不需提供紙本檔案。

(二)本預算表之提報審查係為配合年度預算籌編期程,審查結果與政府補助款之多寡並無關聯,請依實際需求及可負擔程度核實報送。

(三)提報前,請先向貴屬會計單位確認所需經費全數編入單位預算。

(四)預算表內之「114年度資通訊經費預算表」,請一併登錄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資訊處資訊預算編審系統」(以下簡稱IBR系統,網址:https://ibr.dgbas.gov.tw)。

(五)請在確認IBR系統登錄內容與預算表ods檔內容一致後,於系統鎖定資料並自系統匯出表格之PDF檔(其上有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浮水印)。

三、請於本年3月15日前,免備文送交下述電子檔予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朱文芹科員(電子信箱:chu988@mail.moe.gov.tw)。

(一)預算表ods或EXCEL檔(含編號0-9工作表)。

(二)IBR系統匯出之pdf檔(有浮水印)。

四、預算提報後,若經相關單位審核刪減,行政院主計總處將逕予減列年度編列數;若屬政府補助款,則將逕予減少補助款。

摘要: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預算編製作業規定,各基金單位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應填列資通訊經費預算表經主管機關(本部)彙送該處審核。
上版日期:11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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