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留學考試報考資格,依各該當年度公告之簡章規定為準。另依106年公費留學考試簡章,報考本考試者,應符合下列一般資格、學歷資格及語言資格,其中學歷資格並應擇一檢附相關文件,語言資格應提出符合本考試簡章規定之文件。
(一) 一般資格:
1.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報考時擬留學國選擇赴美國留學者,須能取得J-1簽證為要件(依美國現行規定,具美國籍或美國永久居留證者,無法取得J-1簽證)。
2.年齡在45歲以下(民國61年1月1日以後出生),於本部核發出國留學同意函前未獲博士學位者。女性報考者,於報考年齡限制之前,如曾有生育事實者,得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每胎得延後年齡限制2年,兩胎4年,以此類推。
3.未曾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留學獎助金,或曾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留學獎助金,累計未滿4年,且已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
所稱我國政府留學獎助金,係指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構)以(公家)(國家)政府預算所提供1年以上之留學獎助金。但軍公教等公職人員,曾經服務機關以在職訓練性質出國進修,且已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不在此限。
(二)學歷資格:
1.具有國內學歷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國內高等考試及格。
(2)碩士班在學,但無學士學位或專科學歷者,得持碩士班在學證明報考。
(3)國內大專校院在校生能提具大學在學期間1至3年級全學年成績證明文件者,得暫 准切結報名。
2.具有境外學歷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陸地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應檢具 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得暫准切結報名。]。
(2)香港、澳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者,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3)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畢業學校 未列入本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者,於面試時檢具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 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證明文件,得暫准切結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