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定日期及字號: | 112年9月7日院臺教字第1121033920號函 |
目標:
113學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418名月薪制學生助理員,後續每學年增加約400名,至116學年度合計1,622名。
實施策略或推動重點:
為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教育部持續建構融合教育環境、提升特殊教育品質,以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其中提供充足特殊教育人力係提升特殊教育品質之重要關鍵,而就現行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人力政策中,「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近年來陸續受到關注。
並為落實推動融合教育,讓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能順利進入普通班就讀,需核予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提供該等學生及幼兒在校及幼兒園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