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即時新聞澄清

Rss
有關報載「國語日報 70 歲只值 458.75 元的轉型正義」之澄清說明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教育部
發布單位:教育部 聯絡人:紀咸仰    電話:7736-5673 電子信箱:chi63@mail.moe.gov.tw

國語日報走過 70 年,致力於語文教育,有目共睹,但不能抹煞的是其由政 府捐助成立的歷史事實,如果沒有政府人力及財力資源挹注及一路扶持,國語日 報社無從維持 70 年迄今。關於今日媒體報導民眾投書內容,罔顧本部歷次對外 公開事證,刻意忽視國語日報社從未提出民間捐助證據,明顯避重就輕,曲解史 實,特此提出幾項澄清說明如下:


一、 民國 37 年金圓券一萬元可購置東門房產,其價值不只今日幣值 458.75 元:

金圓券只值 458.75 元的說法是誤導,未考慮當時幣值及通貨膨脹的問題。教育部於 37 年提供金圓券 1 萬元當開辦費,查以當時行政院決定的金圓券對臺幣的兌換率為 1:1835,且從國語日報社於 37 年 10 月前即用一部分金 圓券購置東門房產(臺北市信義路二段)及邀約人員,一部分存入彰化銀 行「隨時存取支用」以觀,當時金圓券 1 萬元之價值絕對不只今日幣值458.75 元。


二、 教育部不是棄之不顧,是由臺灣省政府接手扶植:

教育部除給開辦費,並 曾每月撥付 150 萬元經常費供該社運作,後因戰亂中斷,乃指示臺灣省國 語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語會)何容主任委員接辦。國語日報社雖因營 運不善而變賣東門房產,但仍有賸餘經費及印刷設備,就此遷入省國語會 位於南海學園內的空間辦報,其後續運作經費及設備全由省國語會提供, 辦報之印刷、編校、採訪、發行、廣告業務人員均為省國語會支薪人員;而 臺灣省政府撥出台糖公司 20 億元印刷黨義書籍,實係指定省國語會印製;國語日報 38 年成立之董事會,是由當時省國語會吳稚暉主任委員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職權所聘請,代表教育部成立;而國語日報公司時期,至少有   17 名人力是省國語會員工。


三、 已查明歷史檔案事證,非關轉型正義:

國語日報社因董事間鬧出派系紛爭, 教育部派員實地查核財務才發現省國語會組織精簡後,將 133 卷政府檔案 留置於國語日報社內,經攜回查證並調閱政府檔案比對,整理證實國語日 報社為政府捐助法人的事實(如附件 1),相關事證都有歷史檔案及公文書 為憑,不容抹煞或以「轉型正義」等名詞模糊焦點!


四、 依法回歸政府監督,不是巧取豪奪:

國語日報成立公司後(45 年至 46 年 間),政府兩度調查其產權與政府之關係。教育部 46 年 1 月 16 日台 46 社字第 0645 號令即指出:「查國語日報由公營改為民營,於法規諸多窒碍… 且未經本部許可,竟擬以部產作股,改為民營公司,均屬不合」 (附件 2);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 57 年間之調查報告,亦做成「該社產權,應屬公產,殆無疑義」等結論(附件 3)。依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第 1 項規定:「…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已經足以證明國語日報社屬政府捐助 法人性質。國語日報社應依法回歸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高密度監督管理, 接受預(決)算等法律監督,使其業務及財務更公開透明化,以維護社會公 義,但此認定並未變更該社為獨立私法人之性質,何來「巧取豪奪」?有 關法院未採取實質判斷原則,即認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非政府捐助財團法 人,有適用法規錯誤之虞等部分,教育部已於 107 年 9 月 28 日提出再抗告。


國語日報社於 89 年時以精省為理由,刪除章程中當然董事規定,自此脫離 政府監督,而逐漸淪為少數人長年控制,並違反章程明定董事應為無給職規 定,違章支領定額車馬費,且不遵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教育部乃依法向法院 聲請解除董事職務,指派臨時董事。教育部重申,希望國語日報社在法院選任 之 7 位具備專業知識經驗之臨時董事的參與下,能早日依法完成董事會的改選,使報社正常運作,維護員工權益,儘速回歸正軌,以維護國語日報社 70 年 來建立不易的聲譽!
 

上版日期:107-10-25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