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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民眾健身消費權益 體育署舉辦健身中心及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線上說明會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體育署 聯絡人:吳佩宸    電話:02-8771-1515 電子信箱: janicewu@mail.sa.gov.tw

  教育部體育署今(110)年11月1日公告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新訂「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項規範,預計將於明(1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明年度施行前,體育署昨(7)日舉辦「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線上說明會,廣邀各地方政府及運動場館業者進行交流討論,共計有世界健身、健身工廠、全真瑜珈、極限健身等95家業者及地方政府報名與會。

  體育署表示,本次說明會針對條文內容進行重點說明及加強教育宣導,會中亦就業者所提履約保障、會籍暫停及終止契約之退費手續費計算等問題,逐一說明,以利國內健身房業者及地方政府承辦人員對於即將於明年度新上路措施充分瞭解,並提升消費者保護知能。

  另體育署為確保公私立運動場館消費安全,並落實消費者權益及運動安全與保護,已特別訂定「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111年度公私立游泳池、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及運動場館業者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實施計畫」,並公布於官網周知,俾各地方政府於111年度據以查核轄內公私立游泳池、健身中心、健身教練及其他登記為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之業者,確實依「消費者保護法」、「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相關服務,以建構國人健全良善的運動健身消費環境。

上版日期:1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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